台灣兒科醫學會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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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甲、 申請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合乎以下條件:
(一) 為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
(二) 設有與兒科消化(胃腸)科系之診斷及治療相關科系,包括:小兒外科、放射線診斷科、
實驗診斷科、病理科……等。
(三) 設有與兒科消化科系相關之檢查室,包括內視鏡、影像檢查(腹部超音波、電腦斷層、
血管攝影、核醫、核磁共振……等。)
(四) 合格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二名以上(含二名)或一名但該院同時為合格之內科消化系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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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申請兒科消化學指導醫師需合乎以下條件:
(一) 取得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資格六年以上。
(二) 學術部份:從事消化系臨床工作之現任醫學院講師以上(領有教育部證書者)或最近六年
在本會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二篇以上或在SCI雜誌發表消化學相關原著論文一篇
以上,並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丙、 經評鑑合格為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並自公佈之日起始可訓練兒科消化
學專科醫師。 |
丁、「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有效期間為六年。若申請為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
訓練醫院之條件消失時,得以一年為緩衝期,如於一年內未補齊訓練醫院之條件者,
則取消該院為訓練醫院之資格。 |
戊、 本辦法得於適當時機由兒科消化委員會修訂之,並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
施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