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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科醫學會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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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繼續吸收新知,提升兒科消化學醫療水準,發展兒科消化學醫學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換證,需持有本會發給或認定之繼續教育證明,其及格學分由本會另定之。
第二章 繼續教育小組
第三條 繼續教育小組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委員兼任之。
第四條 繼續教育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 繼續教育課程之擬定。
(二)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三) 其他學術機構或醫學會舉辦有關消化醫學繼續教育課程,其學分之認定。
(四) 核發繼續教育學分。
(五) 其他有關繼續教育各事項。
第五條 繼續教育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章 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第六條 繼續教育學分認定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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