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兒科醫學會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綱要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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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綱要。
第二條 依本綱要規定,在指定醫院完成訓練取得證明,並取得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者始
得向本會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
第二章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第三條 凡經主管機關評鑑為教學醫院,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評鑑為訓練兒科消化學專科醫
師之指定醫院。(參閱台灣兒科醫學會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辦法)
第四條 經評鑑小組評鑑合格之醫院,報請本會及消化系醫學會公告之。
第三章 訓練內容
第五條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期間最短二年,必要時得延長。
第六條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以臨床診斷及治療為主.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消化系疾病及營養障礙的診斷及處理。
(二) 與消化系疾病及營養學有關之基礎醫學。
(三) 消化系疾病之流行病學。
(四) 消化系內視鏡檢查,消化系影像檢查、肝臟穿刺及其他相關檢查。
第七條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由各指定醫院院長或指導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出
具 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鑑小組
第八條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之訓練之評鑑和督導等本會消化學醫學委員會評鑑小組辦理之,
設組員9人。其職責如下:
(一) 評鑑指定醫院之資格。
(二) 評鑑指導醫師之資歷。
(三) 評鑑各指定醫院之訓練內容並監督其進行。
(四) 其他訓練專科醫師之評鑑有關事項。
第五章 評 鑑
第九條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鑑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十條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指定醫院之設備及其檢驗數。
(二)指導人員之資歷。
(三)訓練內容之進行。
(四)其他訓練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評鑑小組經初審後,待視實際需要選派組員至各醫院進行實際評鑑。
第十二條 原指定醫院如經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撤消
其指定醫院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綱要經理監事會通過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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