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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科醫學會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理監事會第十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下載表格]

一.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以下簡稱甄審小組)為辦理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
      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領有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取得台灣消化系醫學會(以下簡稱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者
      ,得參加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
三. 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
      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四. 專科醫師甄審分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及
      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
      留二個年度。
五. 報名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正本驗畢後發還) 。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資格審核:
   (一) 資格審核設資格審核小組擔任之。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通過合格
         者得繼續參與筆試及口試。
(二) 資格審核小組置組員五人,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甄審小組中提名經該小組通過後組成之,
      任期與甄審小組同。
七. 筆試:
   (一)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或英文命題,範園包括兒科消化學之基礎與臨床。
   (二)筆試由筆試小組負責之,其任務為筆試試題之擬定及評分。
   (三)筆試小組置組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均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各醫學院講師以
         上或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中提名人選,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
八. 口試:
   (一) 口試範圍與筆試範圍相同。
   (二) 口試由口試小組主試。
   (三) 口試小組置組員五人,其中一人為負責人,均由甄審小組召集人自各醫學院講師以上或
         具有專長之消化系醫師中提名人選(含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小組委員一人
         )經甄審小組通過後,於考試前三個月組成之,甄審結束後,小組解散。
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數位口試小組組
     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十.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
     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 專科醫師甄審有關文件應保存六年。
十二.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
         六年。
十三.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提出參加消化系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積分及過去
         六年間從事消化系醫療工作之證明。前項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可及訂定,
         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為之。
十四. 申請專科醫師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
         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登報公告,並依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
         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甄審小組為之。
十七. 本原則經台灣兒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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