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兒科醫學會
兒科消化學次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會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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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 則
一. 台灣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兒科消化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兒科消化學
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貳、申請甄審資格
二. 凡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會員(簡稱消化系醫學會)資格,並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之甄審:
1. 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本會審定合格之兒科消化學訓練醫院接受兒科消
化學專科醫師訓練兩年以上者。
2. 取得國外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參、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三.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 (向本會索取) 。
2. 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及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證明。
3. 消化系醫學會會員資格証明。
4. 甄審費(由本會理監事會另定之)。
四.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之甄審,須經由甄試為之。
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
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五. 筆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再試,不必再審查資格。
六. 口試不及格者,為申請再試;如二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但不必再審查
資格。
七. 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會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定之。
八.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會通知。
九. 經甄試及格者,由本委員會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發給六年有效期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
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
十. 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收取證書費,數額由本會理監事會訂定之。
肆、換發證書
十一. 持有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
換發。
十二.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可之消化學學術討論會繼續教育學分150分證明(教育學
分由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醫療工作之
證明。
十三.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前(第十二)項所須之文件及證明。
3.換發證書費用由本會訂定之。
十四. 得換發證書者,由本委員會報請台灣兒科醫學會核備後,以舊證換發六年效期之兒科消
化學專科醫師證明。
伍、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
十五.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以下簡稱甄審小
組)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關於申請資格之審查。
2. 關於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3. 關於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換發事項。
4.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十六. 本甄審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會兒科消化學委員會之委員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1) 教育部頒定講師以上資格之兒科消化學專家。
(2) 本會評鑑合格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主任級兒科消化學醫師或本會認定之兒科
消化學資深醫師。
(3) 消化系醫學會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
(4) 曾具上述(1)、(2)、(3)項資格之開業醫師。
十七. 本甄審小組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陸、附 則
十八. 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其細節另定之。
十九. 專科醫師證書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向本會申請換發。
廿十. 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專科醫師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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