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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科醫學會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88.5.26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兒科消化學次專科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五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下載表格]
申請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具備下列條件,經審查通過後,得展延其有效期限六年。
壹、換發證書
一、 持有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本會會員,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會申請
         換發。
二、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會認可之消化學學術討論會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教育學分由
        兒科消化學專科醫師甄審小組訂之)及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醫療或研究工作之
        證明。
三、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1. 申請書(本會索取)。
      2. 教育學分150分(正本)。
      3. 過去六年間從事兒科消化學之證明(具下列證明之一)。
        .在職服務證明(正本)。
        .醫師公會證明(正本)

      4. 有效期間之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貳、參加消化學學術活動教育學分認定如下:
  一、台灣兒科醫學會春、秋季大會之消化學學術研討會每次 4∼6分
  二、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之例會學術研討會每小時 1分
  三、 消化系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消化學學術活動學分比照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四、 兒科消化醫學委員認定之兒科消化學學術活動(含國際性學術活動),參加者或發表論文
          報告者須提出出席證明文件或節目表及摘要,經審查通過後給予積分認定。
  五、 於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
         、超音波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
         發表消化學有關論文報告者每篇(發表人)得積分 3分
         發表論文報告者每篇(第二、第三名作者)得積分 1分
         受邀演講者,每30分鐘得積分3分,每45分鐘至60分鐘得積分 5分

六、 發表有關兒科消化醫學著作:
  1. 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排名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 12分
     發表於本會(台灣兒科醫學會)雜誌或SCI排名第二、三作者,每篇積分 6分
  2. 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一作者,每篇得積分 8分
     發表於國內其他醫學會雜誌第二、三作者,每篇得積分 4分
  3. 病例報告之積分減半
  4. 發表著作之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積分相同
  5. 兒消醫學會年會 20分
  6. 兒消教育演講會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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