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TSPGHAN,Taiwan Society of Pediatric Gastroenterology, Hepatology and Nutr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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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8年9月18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一章第一條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 台(88)內社字第八八三六三○六號備案
中華民國90年10月2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一章第一條英文名稱
中華民國91年6月2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七條、八條、三十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6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三十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9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七條、九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小兒消化醫學會」
英文定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Pediatric Gastroenterology, Hepatology and Nutri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國內從事與小兒消化醫學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共同促進小兒消化醫學的發展,以維護我國兒童的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辦有關小兒消化醫學之學術演講及專題討論
二、聯繫國內外與小兒消化醫學相關之學術團體
三、其他有關小兒消化醫學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1. 會 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國內、外小兒消化學次專科醫師資格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惟年滿65歲以上會員,且入會連續 10年以上,按期繳納會費者,免收常年會費。
  2. 準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國內、外醫學院或護理學系或營養學系畢業,從事與小兒消化學相關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為會員大會之成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準會員、贊助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但無上述權利。
第九條:
會員和準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會員及準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若會費連續兩年未繳,提報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即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和準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和準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和準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大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 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87 年8 月26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十一月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三五四八五號函准予備查。